晋国土资函〔2008〕364号
关于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压覆矿产资源
储量评审有关问题的批复
长治市国土资源局:
你局“关于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函(长国土资函[2008]219号)”已收悉,根据国土资源部《关于规
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》(国土资发[2000]386号)规定,现批复如下:
一、采矿权设立后进行的建设项目,其占用资源补偿应以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为依据,资源储量不再评审备案。
二、采矿权设立前已有的建设项目、建筑,压覆矿产资源的,
应申请采矿权变更,变更后进行资源储量备案。
三、资源储量备案文件是对建设项目压覆资源储量数量的评审认定,不作为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依据。
二○○八年十月十四日
主题词:矿产资源 储量 评审 批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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